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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粉机

我市公布一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BB平台体育    发布时间:2026-01-02 14:17:56

产品介绍

  今年以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贯穿服务型执法理念,持续创新执法方式,以服务经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为导向,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发布第三期7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小切口”推动“大实践”,为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保驾护航。

  2025年2月6日,定海分局接举报,称定海某台球器材店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兑奖违约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该台球器材店利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有奖销售活动宣传信息,明确了奖项设置、兑奖条件及期限等内容,但在消费的人满足兑奖要求申请兑奖时,未按其明示的活动规则履行兑奖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该台球器材店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开业以来长期亏损,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并建立完整促销活动内部审核机制,从源头上防范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定海分局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前,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复苏的经济环境下,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通过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吸引客源、扩大经营已成为常见营销手段。但部分经营者尤其是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促销活动的法律要求认识不足,虽主观违法故意性较低,但因操作不规范易触发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定海分局严格遵循执法与普法相结合,调查与整改同推进,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合法合理实施自由裁量,在纠错的同时容错,为小微主体留下持续发展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舟山市普陀某医院在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暨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5年9月1日,普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院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院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患者、康复师形象及康复师介绍信息的文章,存在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且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秉持“精准指导、服务型执法”原则,推动整改与调查同步推进,宣贯有关规定法律要求,指导该院现场下架涉案广告并全面自查网络宣传内容;综合考量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不予处罚、予以教育的处理决定。

  本案是医疗广告监管领域“温度与力度并存”的典型实践。涉案医院的违法广告行为,既违背医疗广告发布规范,也可能误导公众医疗消费选择。执法部门未简单“以罚代管”,而是采用“不予处罚+合规约谈+跟踪回访”的服务型执法组合拳,既坚守法律底线,明确违法事实,又给予市场主体改正提升的空间,降低了中小医疗机构的合规成本。该模式不仅推动涉案医院建立“宣传内容先审核后发布”的内部机制,从源头杜绝违法广告隐患,还在避免轻微处罚影响医疗服务供给的同时,净化了医疗广告市场环境。

  2025年6月11日,岱山县局对某药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冷藏冰箱中发现了51包事先磨粉装好的药包(每包里面各有一小包“芥子粉”“三七粉”“酒鳖虫粉”)。经查明,当事人从某某中药饮片厂购入 5 千克 “炒黄芥子”、 2 千克 “土鳖虫”、2 千克 “三七粉”。上述中药饮片购入后,当事人在店内对外进行散装称重销售,售出后会根据顾客要求进行磨粉。2025年4月底,因天气升温导致中药饮片保存困难,且为提升销量,该药店擅自使用磨粉机将三种中药饮片预先磨粉,置于冷藏冰箱保存。执法人员发现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后,第一时间启动专项抽检,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粉状中药饮片质量合格,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抽检结果为涉案饮片质量合格,未影响用药安全与药效,最终岱山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本案构建“排查-抽检-处罚-规范”全链条执法服务模式,是服务型执法的生动实践。基层药店是药品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中药饮片加工、储存有严格规范要求,涉案药店预先磨粉冷藏的行为,易造成饮片氧化失活、药效受损,是行业常见易违规点。岱山县局通过精准排查锁定问题、科学抽检裁量处罚尺度,既避免盲目处罚影响小微企业经营,又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同时针对药店保存难题开展靶向帮扶,讲解饮片储存特性、传授低温密封保存技巧,明确“应顾客即时要求磨粉”的合法操作标准,推动经营者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规范。该案例既以依法处罚彰显法律权威,警示行业重视合规经营,又通过普法指导提升药店规范管理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推动中药饮片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备极其重大示范作用。

  2025年4月28日,新城分局根据线索对某物业公司涉嫌违定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起,在向某小区居民收取水费时,将二次供水能耗费包含在水费内,按4.9元/吨的标准收取,高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区水价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4号)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到户水价每吨4.45元”的标准,至查获日累计多收水费2185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取证,及时详实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提请上述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就涉案水费核算、结算等情况做表决,因经测算实际能耗费超过该项多收水费,决议视同已退还多收水费。执法部门恪守执法刚性,以确凿证据锁定违法事实,清晰认定其突破政府定价红线的行为性质;同时释放治理柔性,尊重社区自治决议,结合案件实际,在责令改正基础上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2025年2月21日,金塘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移交线索,对某物业管理公司出厂编号为GED1742的电梯,在检验时存在上下极限开关缺失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在某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2025年2月19日晚,当事人维保人员对该小区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期间当事人维保人员将产品编号为GED1742(内部编号L9)的电梯上限位与上极限开关拆下并将线路短接。当事人未将该电梯停用,未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上述安全风险隐患,也未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2025年2月20日上午,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产品编号为GED1742(内部编号L9)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上问题,当事人现场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因当事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电梯养护工程合同未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费用明细,当事人的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主动维修整改并积极通过学法培训等方式来进行纠错改正,金塘分局决定从轻处罚。

  本案贯彻“执法查处—整改落实—长效管控”的全链条监督管理模式,通过特定种类设备科室组织当事人“学法考法”,帮助当事人梳理问题疏漏,规范工作流程,使监管和执法形成合力。该模式提高了经营者法律意识,拓展了案件查处的后续影响,有助于推动电梯维保行业形成“自查自纠、合规经营”的良性生态,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该案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既守住安全监管底线,也体现执法温度。

  2025年4月9日,六横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摆放在二楼的出口版OPT脱毛仪,产品标签信息不明,疑似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通过一系列分析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执法人员发现在产品功效中提到具有激光脱毛的作用,确认该OPT脱毛仪属于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OPT脱毛仪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涉案仪器并未实际使用,且当事人已严格履行验收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仪器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六横分局依法对其开展学法考法,在当事人以95分的成绩通过考试后,对其免除行政处罚。

  本案以“事实核查+学法考法+柔性裁量”全链条施策,针对当事人因认知不足违法且无主观故意、主动配合的情况,对其系统解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开展学法考法。在其通过学法考法后依法免罚,既厘清医疗器械经营合规边界、提升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住安全底线,又践行“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服务型执法理念,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中小市场主体留足发展空间,形成“教育—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实现严格监管与普法赋能的有机融合。

  2025年7月25日,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某餐饮店涉嫌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问题开展核查。经查,该店在网络站点平台销售“潮汕生腌大拼盘”“潮汕鱼生双人餐”等生食类菜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未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实际经营行为超出许可范围。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前已设置符合加工条件的生食专间,所有生食产品均在该专间内规范制作,且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18日主动提交许可变更申请,并于7月28日完成增项审批,在案件调查期间已消除违法状态。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许可变更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其已配置合规加工场所、主动整改并完成变更,且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普陀山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市场监管“包容审慎、服务型执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一方面,执法机关未局限于“形式违法”作出简单处罚,而是综合考量经营者已落实生食专间规范设置、主动申请许可变更、未造成实际危害等情节,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实现“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执法目标。另一方面,通过“指导走在处罚前”的监督管理模式,执法人员主动提供合规指引,帮助市场主体在纠错中规范成长,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与创新动力。案件办结后,当事人专程向普陀山分局赠送“执法为民解难事 柔情执法解忧愁”“严谨高效办实事 尽职尽责暖人心”锦旗,诚挚感谢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又积极指导合规经营,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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